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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2008-06-21

施行日期:2008-06-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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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

为保障大陆赴台湾(以下简称赴台)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赴台旅游市场秩序,保证赴台旅游“规范、有序、安全、健康”的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注意事项。
  一、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注意事项
  (一)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当选择备案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的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签订合同并向海旅会备案。不得与未备案于海旅会的台湾地区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二)组团社应当与接待社约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游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旅游活动。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的,组团社及其领队须及时予以纠正。
  (三)组团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从事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宗教、学术等领域的两岸交流活动及国际性活动。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关交流活动的,组团社和领队应责其纠正。
  (四)组团社应当与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合同应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行保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旅游者和组团社各持一份。组团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的付费项目。
  (五)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赴台旅游市场秩序。
  (六)组团社应当认真开好赴台旅游团队的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介绍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风俗习惯、文明旅游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七)组团社的领队人员须取得由海旅会颁发的“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后方可上岗。组团社在开展赴台旅游业务中,应组织领队人员参加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八)组团社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加强赴台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团队出发前,对涉及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在旅游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以将损害降至最低。
  (九)团队在台旅游期间,组团社应当保持与领队的畅通联系。团队在台遇到特殊情况,如因病、因伤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时,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迅速报告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时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如发生旅游者在台滞留不归,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海旅会。海旅会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应提供协助。
  (十一)组团社应当建立赴台旅游总结制度,不断提高赴台旅游组织能力、服务能力、预判能力、应急能力。
  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注意事项
  (十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向由海旅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赴台旅游的组团社咨询报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单位报名及参加其组织的赴台旅游活动。
  (十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旅游签注,参团旅游,整团往返。
  (十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
  (十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十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十八)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做到个人举止文明,衣着和言谈得体。
  (十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当地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如遇到突发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就近就医等相关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时,应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领队和当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
  (二十)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付费项目,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二十一)对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旅游者应当向海旅会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二)本注意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项由海旅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三)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或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组团社报告;对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应予以提醒和劝阻;  (四)不得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也不得为旅游者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得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简称海旅会)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配额总量,印制相应数量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并依据所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实际组团情况,将《名单表》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下达给组团社。   第三条 海旅会统一印制《名单表》。《名单表》一式五联,分为:赴台湾地区边防检查专用联、返大陆边防检查专用联、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省级台办报备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第四条 组团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游人数安排组织赴台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名单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划斜线,不能留有空格。经审验后的《名单表》,不得变更和增添人员。  第五条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赴台、返回大陆时及旅游团队返回大陆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报备、留存。  第六条 《名单表》的审验工作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送海旅会备案。  组团社赴台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所在省(市)旅游行政部门和同级台办备案,再由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汇总报送海旅会备案。  第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旅会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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