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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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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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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合同)

(198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合同不断增多。由于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有少数不法分子借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的一些基层财税部门的同志缺乏法律知识,任意以单位的名义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这在客观上有时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最近,在某地发生的一起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就发现当地财政部门擅自为签订合同的单位作了担保,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今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以财政、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作了类似担保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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