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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和高级防伪纸等纳入国防尖端保密物资运输警卫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8

施行日期:199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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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和高级防伪纸等纳入国防尖端保密物资运输警卫范围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类有价证券、高级防伪纸等物品经铁路运输的批量日益增多。上述物品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能否保证安全,不仅影响到国计民生,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政治声誉。

为切实保证上述物品经铁路运输的安全、保密、及时,经铁道部、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单位办理的下列物品纳入运输警卫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种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和股票认购证等;

3.银行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和信用卡;

4.为其他国家、港澳地区承印的货币;

5.人民币专用防伪纸、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纸。

二、运输保密代号确定为“356”。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铁运〔1987〕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在旅客列车上自行携带或按包裹运输上述物品时,按照铁道部铁公安〔1987〕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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