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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规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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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规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布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指示,现就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市场管理工作,学习领会国务院129号令的精神,将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提高到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坚决克服麻痹放任和事不关己思想,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进行安排。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市场管理现状及定点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建立及完善对定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季报备案、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及相关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三、加强与广播电规、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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