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收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7)2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5
施行日期:199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收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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