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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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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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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人民银行批准,我行199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0]31号《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将我行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计划与办法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金额。1990年我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城乡个人发行金融债券15亿元,其中10亿元用于发新还旧,5亿元,用于发放特种贷款。面额分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

二、发行时间。四月一日起发行。

三、发行方式。采用1-3年浮动期限、累进利息形式。即,债券利率随期限的延长而提高,债券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购券满一年后,持券人可随时兑取。

四、金融债券利率及利息计算。债券票面利率采用累进制,即债券满一年或二年后,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满三年,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另加保值贴补率,保值贴补率根据国家公布的贴补率执行。债券不足年和逾期部分不计利息。在债券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存款利率,则按有关存款计息办法执行。

五、金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购买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等代理业务。

六、金融债券可以转让、贴现、继承和抵押。债券转让、贴现、抵押等业务按人民银行银发[1990]31号文第八条执行。

七、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金融债券发行额,并要加强债券发售组织工作,严格按有关制度办事,采用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债券万无一失的顺利发行。金融债券具体发售时间,各行可根据用款及资金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可以分期、分批或一次性组织发售。但总的宜早不宜迟。

八、金融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各行金融债券当年发行数在建行信贷收支统计中用代号“701”放在“990”之后作为补充资料,按月进行报告。有关发行及归还旧债券的情况、问题、统计数字等分别在6月及12月底或债券发行完毕后各向总行筹资部书面报告一次。

九、金融债券核算及销毁。金融债券资金仍通过“413金融债券资金”科目核复。金融债券销毁工作按建总函字(90)第19号文《关于销毁金融债券的通知》规定执行。

十、有关金融债券发行中的调剂、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债券的兑付,领取办法等未尽事宜,仍按(87)建总计字31号、41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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