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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建会字[90]第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2-0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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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2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贷的结算通知》的函”印发后,部分分行询问甲类委托收款结算的逾期付款处理问题,经与人民银行总行联系明确如下: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甲类委托收款凭证,如付款单位帐户在付款期满日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作一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不需向付款单位发出索回单证的无款支付通知书,留在付款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单位不需退还开户银行,银行也不收取单证未退的罚款。在逾期付款期内,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俟其帐户有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款项扣划给收款单位。

如逾期付款期满日付款单位帐户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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