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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司关于加强对限额以下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09

施行日期:199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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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司关于加强对限额以下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要求,加强对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应充分体现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免税范围。核发项目免税确认书应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限额以下项目进行设备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企业集团负责。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按项目投资性质,明确审核范围,加强管理,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三、在审核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过程中,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注意加强与当地外经贸部门、主管海关的衔接、协调。加强对此类项目投资总额、免税金额的统计分配。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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