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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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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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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字[1978]234号文《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初步设计报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国防军工所有大型建设项目、指定的中型建设项目和铁道、交通、农林、科学、财贸、文教等重要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及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送我委两份(国防军工只送一份);经过你们的审查后,即将你们的审查意见报来(两份),以便及时进行审批。

(二)所有中型建设项目(除指定由国家建委审批者外)的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后,请你们将批准的文件以一式两份,送我委备案。

(三)已列入今年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或计划明年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初步设计请抓紧编制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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