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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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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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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国家自1994年对轻(重)烧镁试行配额有偿招标以来,出口价格大幅度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最近以来,部分出口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走私出口轻(重)烧镁,扰乱出口秩序,影响了正常贸易的进行。

为制止非法出口行为,整顿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外贸企业正当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巩固招标成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等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为2519.1000,2519.9010,2519.9020,2519.9030。凡属于上述范围的产品均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有偿招标,发证机关凭中标企业名单、《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和交款凭证签发出口许可证。

为防止采取谎报商品名称的方式逃避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行为,凡报关出口产品名称用“高岭土”、“锻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其他氧化镁”、“火泥及第纳斯土”以及其他与轻(重)烧镁类似的产品,海关可要求出口企业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不属于轻(重)烧镁管理范围的,海关凭商检证明验放。

二、凡批准出口喷补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出口喷补料,不得收购轻(重)烧镁出口。

三、关于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的核查

轻(重)烧镁由外经贸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西藏出口轻(重)烧镁由成都特办发证],其他发证单位无权签发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

为堵塞漏洞、防止假证报关出口,外经贸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将每天向出口地海关提供当日所发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清单,有关海关在受理报关时,如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有疑义时,可与大连特办核实后再放行。

四、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出口口岸,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丹东、中山、青岛港为轻(重)烧镁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关应按以上口岸发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报关。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送口岸商检局办理。

五、凡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轻(重)烧镁商品进入全国各保税区视同出口,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放行。

六、请各外经贸企业、各发证单位、海关、商检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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