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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0]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0-11-20

施行日期:1980-11-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今年一月重新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调整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为切实保证居委会做好自身工作,凡是应由政府和业务部门承担的任务,均不得推给居委会去办。任何部门、单位,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居委会分配任务。凡需要居委会办理的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今后,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不再接待外调和出具各种证明材料,不刻制公章。过去刻制的公章,一律上交区人民政府。

二、配齐管片民政干事和民警。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逐步配齐管片的民政干事和民警,负责具体指导居委会、治保会进行工作,直接办理居民中应由基层政权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民政干事设在街道办事处,民警设在公安派出所。民政干事和民警由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在现有编制人员中解决,原则上不另增加编制。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政府和公安部门向上级申请解决。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骨干的生活待遇问题。

在居委会等群众组织中担任工作的居民积极分子,他们的工作是义务性的,是光荣的,主要应由退休干部和工人中选出。但对其中无固定收入,生活水平低于一般职工的,可实行生活补贴制度。在他们担任职务期间,按照担任的职务、工作表现、生活困难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费。补贴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各区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确定。

街道企事业人员选入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劳保用品等工作不需用的不再发给以外,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一律不变,仍由街道企、事业开支。不担任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工作后,仍回原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和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四、关于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是由财政开支的办公费、积极分子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照原规定不变。

二是一九七八年上收区属工业返还利润中补助街道的经费,仍由市财政局按照一九七九年实拨数目拨给。

三是各区和街道集体企、事业收入的补助。

五、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家属集中的宿舍,可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导下,单独建立居委会(家属委员会),这些单位应协同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委会(家属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帮助。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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