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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移动通信资费和经营体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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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9-10

施行日期:199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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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移动通信资费和经营体制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我国的公用移动通信业务从无到有,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开办了移动通信业务,发展很快,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通信紧张状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移动通信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竞争激烈。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通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人工漫游通信资费

漫游通信,是蜂窝式移动电话的特有功能,根据目前各大城市的现行情况,将人工漫游通信资费统一如下:

(一)登记费:每次50元,最长有效期十二个月,由归属局在用户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一个月:80元

六个月:400元

十二个月:760元

(三)通话费:每分钟1.10元。

人工漫游用户在被访局主叫或被叫时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通话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叫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含经过移动业务专网传输的长话),按有关规定加收费用。

为了鼓励积极开办漫游业务,在目前业务量不大的情况下,开办人工漫游业务的协议双方采取两两结算方式,由归属局向用户收取全部资费,然后按比例分摊给被访局,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收入。

分摊比例:

1.登记费,归属局50%,被访局50%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被访局100%

3.通话费,归属局25%,被访局75%

(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二、移动通信通话费实行下浮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用户的增加,移动通信成本有所降低。为了占领市场,有利于竞争,移动通信应采取“薄利多销”的原则,要兼顾企业利益和用户利益。鉴于移动通信成本和利润率受业务量影响较大,各地业务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移动通信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及人工漫游通话费可按现行标准下浮30%,其具体下浮幅度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视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掌握,并报部备案。

三、明确移动通信的经营体制

邮电企业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属于中央国营业务范围,其收入应列入中央国营收入。移动通信通话费收入中的长途部分(包括国际、国内),以及经过移动业务专网传输的长话收入,必须按长话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和管理。

为了有利于加强专业管理,有利于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对移动通信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经营体制:

(一)部电信总局移动通信处,负责全国移动通信业务和维护的组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相关处(局),负责本省的移动通信业务、维护的组织管理和联网省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经营移动通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专业队伍,负责移动通信的经营和设备维护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发展移动通信业务,积极开办漫游业务,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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