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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施字第1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3-24

施行日期:1992-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搞活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政策措施;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施工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快了这方面的工作步伐。为了交流这方面的情况,现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特别是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予以印发。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加大施工企业各项改革的份量,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使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并落到实处。

附:

部分省市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政策措施

上海

上海市建委、财政局、建行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联合颁发了《上海市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建立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由技术开发费和技术装备费两部分组成。技术开发费按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不超过0.75%提取,当年亏损企业可以暂不计提;技术装备费由现行的7%计划利润中划出3%计提。单列的技术装备费不列入竞争性费用。技术进步基金暂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上海市建委1991年9月17日发出《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工程预算定额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工程预算定额工资标准,建筑工程(八五定额)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增加12.07%;安装工程(八五定额)以定额人工费为基础增加65%;市政工程(八一定额)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增加17.08%。本次调整所增加的“人工提高费”视作定额直接费,可计取施工管理费、各项独立费及税金,可报工作量。

上海市建委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同意实施<改进对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项目批准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必须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中进行,提高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下浮率,暂以+3%---3%为投标报价的有效标范围。标底编制和标底审核,实行全民集体一个标底,两种费率、两个总价的做法。

北京

北京市建委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关于恢复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的通知》,规定:将国营施工企业计划利润7%中划出3%,作为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的专用基金使用。自1991年7月1日起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按本通知执行。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转发市建委、体改委<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改革试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改革试验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独立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允许试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的谈判、签约等事项,或委托对外窗口代理。试验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至三提取业务活动费,从工程成本中列支。可以从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中提取0.5-1%的技术开发费,专门用于技术开发的项目。施工生产性固定资产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30%;大修理基金年提取额不足折旧基金60%的,可以补足到60%。对试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建设银行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核定定额内流动资金需要量,并按规定给予定额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应上交的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财税部门优先给予减免照顾。积极支持试验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内容包括工程工艺设计除外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定货、施工前期准备、工程施工、竣工试投产等工作;总承包管理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3%计取,在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内列支(技措项目在不可预见费内列支);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节余和项目试投产利润,按6:2:2的比例,由国家、总承包试验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分成。

山西

山西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税务局、建行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联合发了《山西省建筑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规定: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从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费,并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的五年内,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可从其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计入成本。

辽宁

辽宁省建委、建行、财政厅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发出《关于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和技术装备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技术装备费,调整计划利润率,市级以上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为3%,计划利润为4%;县(区)级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为2%,计划利润为3%。技术装备费作为企业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辽宁省建委、建行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出《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等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人工费、施工管理费等进行部分调整。人工费调整标准: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市级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费增加4.54%,县(区)级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费增加3.5%;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市级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增加45.5%,县(区)级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增加35%。以上增加的人工费视为附加直接费。

四川

四川省建委、计经委、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建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通知》,规定: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施工产值中按0.5-1%提取技术开发费作为科技进步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以增强企业后劲。各级建委应会同财政、建行及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一九九0年施工企业的总产值,重新核定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额度,定额内流动资金执行基准利率。对有承受能力的施工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提高1-2个百分点,企业可按规定处理闲置设备,其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陕西

陕西省计委、建设厅、财政厅、建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发出《关于将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技术装备费单列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将7%的计划利润分成两部分,其中3%为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基金的费率,另4%仍为计划利润率。在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时,将技术装备费率单独列项计取。招标投标工程对应计取的技术装备费不得浮动。此项费用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沈阳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若干规定》,规定:企业内部可模拟三资企业管理办法,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全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形式;有权按规定辞退职工。

宁波

宁波市建委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活力的通知》,规定:商品房和旧城改造建设优先照顾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从各房屋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和旧城改造任务总量中划出百分之二十,交由本市大中型企业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时,应以直接费作为竞争标底,然后按规定的企业级别收取综合施工管理费。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中提取0.5%-1%的技术开发费,专门用于技术开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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