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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3)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9

施行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实行村(组)务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村民委员会三年工作目标与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公益事业的项目立项、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的标准及数额,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和收支情况。

(九)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依法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两税附加的收缴情况。

(十二)水电费等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三)生育一孩《服务手册》申领情况、二孩生育指标审批结果,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措施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情况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兑现情况。

(十四)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五)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情况以及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重大经济项目涉及的财务状况,应当在不同的进展阶段分步进行公开,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第八条村务至少每90日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和热点随时公开。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可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要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第十条规范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提出公开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公开草案逐项审核签字,其中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要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真实、完整、无误后签字;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公开。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会议先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汇报本次村务公开草案以及村民对上次村务公开所提意见的整改结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审查结果的说明,然后请村民代表提出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当场答复,最后由村民代表对村务公开草案逐项投票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得开会审议,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公布,否则,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利用会议、专题座谈会、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按要求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立3至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上进行监督。

(二)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三)就村务公开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党组织要征求和听取村民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要求对村民提出的要求予以答复,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中心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开本级政务,尤其要把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以及涉及农民利益的项目、资金、物资及时公布,凡县、乡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同的部分,要上下一致,相互对应。

第十八条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年底举行一次。

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全体党员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前村党组织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必须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乡(镇)党委或政府派人参加。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评议者评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和罢免,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县、乡两级干部政绩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程序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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