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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为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的通报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10-27

施行日期:200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以来,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认真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村民自治取得明显成效。经检查验收,其创建成果符合《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检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命名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为“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名单

新都区:木兰镇、军屯镇

郫县:犀浦镇、团结镇

龙泉驿区:柏合镇、洛带镇

彭州市:九尺镇、桂花镇、三界镇、丹景山镇、隆丰镇、敖平镇、葛仙山镇、?阳镇、磁峰镇、通济镇

蒲江县:成佳镇、长秋乡

都江堰市:大观镇

金堂县:淮口镇、官仓镇、清江镇、白果镇、五凤镇、赵家镇、金龙镇、高板镇、三溪镇、平桥乡、竹篙镇、隆盛镇、转龙镇、又新镇、云合镇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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