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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在国庆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办(200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19

施行日期:2002-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大力提倡升挂国旗,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广大市民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3周年,并以崭新的风貌迎接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国庆期间,全市各区、各部门、各机关、各单位,学校、医院、企业,驻深单位、驻深部队,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升挂国旗。已经陈旧或破损、污损、褪色以及不合规格的国旗要立即更换。城管、口岸部门要落实在各广场、公园、口岸等公共场所升挂国旗有关工作。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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