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办税(1999)3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02

施行日期:199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99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