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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行2004年债券(第二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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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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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行2004年债券(第二期)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我行于2004年6月30日成功组建了“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复[2004]3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次级债的批复》(银监复[2004]81号)核准,我行拟于2004年10月22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二期)。

截止目前,承销团成员有个别调整,最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请有投标意向的投资人及时与承销团成员联系。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承销团(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华夏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北京市商业银行

上海银行

长沙市商业银行

洛阳市商业银行

南京市商业银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天津市商业银行

重庆市商业银行

荆州市农信联社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二期)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复【2004】3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次级债的批复》(银监复【2004】81号)批准,中国银行决定于10月22日发行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二期),特制定发行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十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可转换、发行人可赎回债券,计划发行量为人民币80亿元(捌拾亿元)。在投标结束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发行,但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40亿元。

本期债券的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1月16日,缴款日为2004年11月16日,兑付日为2014年11月16日。

本期债券设定两次投资人转换权利,即投资人在本期债券的第一、二个付息日前一个月,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一、二个付息日,按本期债券的面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该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基本利差。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债券每一个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按年浮动;基本利差为1.8%。固定利率债券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为1:1,转换数量最低为1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有关转换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

本期债券仅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即发行人可选择在2009年11月16日以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券,发行人选择赎回前,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9年10月16日之前通过指定媒体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具体操作办法见届时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如发行人行使本赎回条款,则本期债券赎回部分自第五个付息日(即2009年11月16日)起停止计息并兑付本金和当期利息。如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条款,对于本期债券后五年的票面年利率以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加3个百分点(3%)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对于转换为浮动利率的本期债券,其后五年的基本利差在前三年1.8%的基础上加1个百分点(1%),为2.8%。

本期债券前五年(2004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16日)的票面利率由承销商通过本次招投标确定。

本期债券属于我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我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我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出标书,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二期)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已由我行于10月15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等指定媒体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0月22日上午9:30发出招标书;9:30至11:3000进行投标;11:00招标截止;12:00公布首场招标结果;同时我行将公布是否进行追加发行的通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债券登记手续。

2004年10月22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0月22日?11月1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1月1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

1、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收款人名称:中国银行总行,收款人帐号:2130041,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总行(电子联行行号:040004);

2、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等)向我行汇款时:收款人名称:中国银行总行,收款人帐号:2130041,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总行(接收行行号:104100000877)。

2004年11月16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签订的《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1月16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6%,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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