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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申报煤炭工业2005年度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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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申报煤炭工业2005年度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的通知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确保2005年度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矿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矿的申报工作,按照中煤协会行调[2004]180号文件《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执行。

二、各单位申报材料应包括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签署意见、集团公司(矿务局)、煤矿的申报文件、文字详细说明及相关报表。

1、申报各类别高产高效矿井的单位,需要填写附表1、附表3至附表10。

2、申报各类别高产高效露天矿的单位,需要填写附表2、附表4、7、8、9、10。

三、为便于统计汇总,文字说明和报表请分别使用Word、Execel软件编辑、制表,以A4纸打印,并按照一式7份报送,另附电子版一套。

四、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央企业)于2006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高产高效申报煤矿(含原国有重点、地方及乡镇煤矿)的初审工作。请各煤炭企业委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将申报材料联同初审意见一并送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参加全国集中评审。申报、评审日期定为3月10日至20日,各单位申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2005年是执行高产高效煤矿新标准的第一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决定组织专家组开展严格的验收工作,以确保高产高效煤矿的建设质量。各地区申报高产高效煤矿的验收时间,在全国评审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地址:

目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办公地点仍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东口的煤炭大厦(1805房间),拟于2006年初回迁到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东城区兴化路:原煤炭工业部大楼)。

行业协调部联系人:陈奇;

联系电话:010-64464059;手机:13683098107

六、各单位送审人员报到地点:北京和平里宾馆(东城区兴化路:原煤炭工业部大楼西侧)。报到之前,请提前与宾馆联系,告知人数及时间。

北京和平里宾馆联系人:孟淑芬经理手机:13331052979

宾馆联系电话:010-64219705

附件一各单位申报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二关于申报工作的补充说明

附件三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表2005年度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申报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二

关于申报工作的补充说明

一、在执行新《标准》第四条第2款中,根据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人均年收入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的2倍、1.4倍、1.2倍以上的要求,2005年度煤炭行业的人均年收入参照2万元执行。

二、在执行新《标准》第五条第1款中,矿井同时开采薄煤层与中厚煤层时,考核综合单产应按照不同煤层产量所占的比重,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系数;开采不同倾角的煤层亦同此方法。如矿井同时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考核综合单产应采用系数连乘方法。

三、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办法仍按照原煤炭部煤规字[1994]152号文件执行。

四、煤炭企业2005年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创造了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生产新纪录的情况说明。

附件三

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煤规字[1994]第152号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

一、计算公式:

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回采工人、掘进工人、井下运输工人、巷道维修工人和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线各种专业队",即企业实行生产、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三条线分头管理,且由井上、井下工人共同组成,各自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业队(组),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各专业队按采、掘等队组的要求定时定点实行专业承包和专业保障,因此可不统计为原煤生产人员,亦不参与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二、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矿井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5、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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