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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关于命名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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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公布日期:2005-02-25

施行日期:2005-0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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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关于命名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老龄办、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办、残疾人联合会:

自2002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组织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以来,北京市等12个创建城市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把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建设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无障碍设施,极大便利了残疾人、老年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出行和生活,受到广大残疾人、老年人以及社会各界的赞誉,为推动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经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皇岛市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

被命名的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要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再创佳绩,更好地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希望其他城市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为榜样,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大力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伤病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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