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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5-12-01

施行日期:1985-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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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校,出版社,预报中心,局机关党委和司(部、室):
  现将《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此规定先在向阳红14、16船执行中美海气调查和太平洋锰结核资料综合调查两个航次中试行。之后,再进行总结修改,并将中、近海调查的奖惩办法加进去,待整理后,正式颁发。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请报局政治部。
  
  第一条 为了在执行远洋调查科研任务中,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开展革命竞赛,奖勤惩懒,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干部、科技人员、船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任务的园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洋调查、科研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条: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理想、有纪律,忠于职守,事业心强。
  2、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艰苦奋斗,顽强拼博,严肃认真,讲究科学。
  4、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海上调查队员守则,严格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团结互助,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讲究风格,谦虚谨慎,作风正派。
  6、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卑不亢,言谈举止端庄大方,注意内外有别,不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条 奖 励  (一)个人奖  种 类 荣誉奖 奖 金  记一等功 发奖状 500元  记二等功 发奖状 300元  记三等功 发奖状 100元  嘉 奖 发奖状 30元  (二)个人奖励条件  在远洋调查科研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根据其事迹突出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奖励。  1、为维护祖国独立、尊严和政治、经济利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表现突出者。  2、在海上航行作业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经济效益者。  3、工作极端认真负责,在发现和排除重大故障和险情,以及解决调查作业某些重大技术难关方面事迹突出,并对整个任务的完成做出贡献者。  4、工作干劲大、效率高、质量好。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保持设备良好,机器运转正常成绩突出者。  5、在紧急关头,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以及抢险救灾方面事迹突出者。  6、在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油、淡水、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7、在保证调查质量,园满完成调查计划方面有显著成绩或在科学研究上有重大发现者。  8、为保证远洋任务完成,在伙食、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9、在维护团结、遵守纪律,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侵袭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10、在组织指挥、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集体奖  种 类    荣誉奖    物质奖  记集体一等功 发锦旗    价值300-2000元  记集体二等功 发锦旗    价值200-1500元  记集体三等功 发锦旗    价值100-1000元  嘉 奖    发锦旗    价值50-200元  (四)集体奖励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根据事迹突出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1、领导坚强有力,精心组织,精心指挥,较好地发挥党委(支部)的点头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2、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3、保质保量园满完成任务,并在调查、科研或本职工作中有创新。  4、确保安全、不发生政治和责任事故。  5、作风顽强,吃苦耐劳,敢打硬仗,恶仗,并注意把革命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注意内外团结,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个人奖励审批权限  1、科级(含科)以下人员的嘉奖由处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2、处级干部的嘉奖和处级(含处)以下人员的三等功,由地司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3、司局级干部的嘉奖、三等功和所有人员的二等功、一等功,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二)集体单位奖励审批权限  1、县处级单位嘉奖的科级(含科)以下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地司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2、县处级单位三等功和所有单位的二等功、一等功均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五条 惩 罚  惩罚主要是对个人进行惩罚  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六种。

第六条 惩罚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惩罚。  1、政治立场不坚定,作出有碍于执行海上调查科研任务的言论和行动,作出有损于祖国荣誉、尊严的言论和行动者。  2、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者。  3、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以及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造成责任事故者。  4、因怕苦、怕脏、怕累而完不成本职工作以及在危急关头贪生,畏缩不前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严重违犯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失、泄密者。  6、严重自由主义,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给工作造成损失。制造、散布谣言,煽动闹事者。  7、破坏盗窃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发现违法言行不报告,不斗争,袒护、包庇者。  8、思想言语不健康,看黄色书报,进行不健康娱乐活动,以及赌博、酗酒、滋事、谩骂、打架斗殴者。

第七条 惩罚的审批权限  1、给予处级(含处)以下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分局审批。  2、给予司、局级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对所有人员的降级(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八条 实施方法  采取平时考察、普遍摸底、领导提名、支部(党委)讨论、上级审批的方法进行。集体单位奖励,在大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情况下,所属单位的奖励等级不超过大单位等级时,不再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个人奖励、惩罚的决定,要填写卡片,存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级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远洋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加筹备、保障、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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