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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09

施行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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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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