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检验,均按照本办法和《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收取检验费。
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100%收费。
非钢质渔业船的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80%收费。
四、《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的《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中的K值为可变因素,依不同地区、不同航区和物价因素变化,由农业部商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适时调整。目前K值定为:
境外渔业船舶K值取1.5;
远洋渔业船舶K值取1.4;
国内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取1.0;
国内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取0.7;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取0.6;
船用产品检验K值取1.0;
其他K值1.0。
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计算的检验费,一般收取人民币,但对到达我国港口的境外渔业船舶及境外船用产品厂应收取等额外汇。
六、凡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渔业船舶申请检验时,其检验费相应增收50%。
七、各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每年检验收费的10%上交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平衡调剂,用于发展渔船检验事业。
八、收取的检验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检验工作规范、规程等技术法规,以及为此进行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二)购置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通讯、船检设施;
(三)人员培训,技术开发;
(四)检验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文件的编制、印刷;
(五)搜集、整理情报资料,建立船检档案;
(六)检验人员的劳动保护;
(七)其他有利于渔船检验事业发展的支出。
九、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取的检验费、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取的检验费的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办法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