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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8-07

施行日期:2003-08-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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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你公司未如实披露通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向其指定的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办理委托贷款的变通方法,将6000万元转移给其大股东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6000万元转移给关联单位天津微超贸易有限公司,3000万元转移给关联单位天津戈德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共1.5亿元被大股东和关联单位占用。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如实披露情况属实,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45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管办。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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