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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对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03年第7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5

施行日期:200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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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对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6号 关于不再对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和商务部关于终止实施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的公告(2003年第76号),自2003年12月26日起,海关不再对该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6号公告、第38号公告、2003年第32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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