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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03

施行日期:1996-07-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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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家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质勘查单位,矿务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煤炭行业其他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指单位的资历、勘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

第二章 资质分类

第七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按承揽勘查任务能力分为技术密集型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两类。

第八条 技术密集型单位指能为勘查项目全过程提供地质技术综合服务的煤炭地质勘查院。它应具备编制地质勘查设计及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技术开发应用、地质勘查监理、地质勘查咨询等能力及相应的地质科研能力。

第九条 专业施工单位指能承担勘查项目中钻探、地震、电法、重磁、测绘、遥感地质等专项勘查施工任务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它应具备专业勘查施工、施工管理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第十条 勘查院可承担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任务;专业施工单位可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勘查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煤炭地质勘查院及钻探、地震、重磁、电法等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测绘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级。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是对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承揽煤炭地质勘查任务的依据。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按资质标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核定承揽勘查任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审批。

所有资质审批合格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向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复印件);

4,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统计及财务决算报表(上一年度报表);

6,验资证明;

7,竣工的代表项目及报告评审、批准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承揽项目的需要,核发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五条 新组建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因结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撤销而重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不作为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具有其他专业勘查手段施工能力的单位,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即申请其他专业施工资质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十八条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须在3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等须在3个月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备案,资质复查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条件调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后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1,因合并、兼并、重组,构成原等级条件综合状况有明显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2,因技术人员、资本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增加和提高,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3,近期内连续完成两项以上被评为优质成果的勘查项目,并且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及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两项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余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

4,降级单位经整改后已达到原定等级资质标准的。

申请资质晋升的单位必须是资质复查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低一个等级:

1,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数的80%或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的70%的;

2,因分立、转产、重组、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使资质等级条件综合状况与原定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一个等级差的变化;

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或复查期内提交不合格地质报告的;

4,连续4年没有承担过本专业勘查任务的;

5,在煤炭地质勘查中弄虚作假,其情节恶劣,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6,单位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最低一级资质单位符合降级条件限期一年整改无效的,取消煤炭地质勘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每两年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一次复查,资质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复查单位按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表》(复查表式样附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查期内每个年度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复查作出结论,记录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四条 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本金两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达不到“基本合格”者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内没有申请资质复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承揽勘查项目及工程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越级承包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发包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地方及乡镇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单位遗失《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行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资质或资质复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3一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局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1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主要专业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小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独立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3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地质测量;

(2)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较重大的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本省(区)内各种地质测量项目;

(2)中型矿井以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本省(区)内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煤炭地质钻探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钻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3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5%以上,煤层合格率达90%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95%以上;

钻月效率达到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15年以上从事勘查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5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煤层气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熟练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等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勘探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2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85%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90%以上;钻月效率接近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3年独立完成1个以上小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7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75%以上;或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5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专用设备)、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提供资料的能力。

6,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各类型煤田地质勘查项目、水文地质和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乙级单位】

可承担:

中型矿井及以下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和相应的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地区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及相应的水文地质钻探施工和小煤矿的补钻

煤炭地震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地震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3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有部级优质报告1件以上;

(4)近3年地震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5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多种方法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地震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矿井的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4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有包括数字地震仪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现原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3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小型数字地震仪及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6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煤层气地震勘查项目;

(3)各种类型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4)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5)可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国际合作及国外地震勘查争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中高精度以下、一般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中、小型矿井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3)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面积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煤炭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或水文等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有3件重磁或电法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部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单位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以上中型煤炭或水文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7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包括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器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2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煤炭或水文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6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煤层气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3)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较复杂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中型及以下矿井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型矿井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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