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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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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11-29

施行日期:1984-11-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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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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