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农经发[2006]27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农经管字〔2006〕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1

施行日期:2006-12-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将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好,并结合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鲁发(2005)37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调整充实指导队伍,配备加强服务手段,制定实施扶持政策,以确保发挥农业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机遇,也是农业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重大转折,赋予农业部门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重任,必须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一部促进法,其根本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一部特殊的市场主体法,突出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知识和合作技能。要着眼于建立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尽快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三、积极做好法律实施过渡期内各项工作

从现在到明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期间,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的关键时期。目前,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正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制订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力争尽快出台一系列更具操作性的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为配合做好以上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请各地将法律学习宣传情况及有关工作建议,于12月2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附件: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山东省农业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农业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