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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9-15

施行日期:1987-09-15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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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化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促进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工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企业可设法律顾问室,小型企业可设专职法律顾问。企业间经互相协商,可联合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厂长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办事,贯彻指导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在厂长(或经理,下同)直接领导下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室可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人员,在国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之前,职称可靠用工程技术或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定。

第六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3.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法律知识;

4.熟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业务;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含专职法律顾问,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建议,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参与企业同国内外的重大经济技术贸易谈判,以及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法律人员;

6.协助、配合企业(厂、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7.承办厂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职权:

1.有权向企业各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有关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取证调查材料;

3.参加有关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

6.未设法律顾问室的企业,其法律顾问的职权参照本条以上各项执行。

第九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业务工作,接受企业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政策、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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