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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7-15

施行日期:1995-07-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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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三假”,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海关总署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续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续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5年7月15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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