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共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1
施行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共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