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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2-27

施行日期:199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生猪屠宰有关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必须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证书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定期审核,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发放单位收回其证、章、标志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证、章、标志牌格式

说明:

(一)标志牌

1、标志牌为铜质材料,外框尺寸为600mm×370mm。

2、“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字体为宋体,字的宽、高为55mm×65mm。其中,“生”字左边距标牌左边框60mm,距标牌上边缘为150mm,字间距为16mm。

3、标牌上其他字体为黑体,字的宽、高为35×35,字的开头和结尾分别与“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场)”的两端对齐,编号为省、市、区和市、县的简称加上批准号(如河北石家庄的编号为冀石屠准字第×××号),距标牌上边缘为35mm,“人民政府”为市、县人民政府名称,距标牌下边缘为25mm。

4、字均为黑色。

(二)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1、铜质材料,日期可调换。

2、印章直径75mm,“××××”为厂(场)名,要刻制全称。

3、印章中上线距圆心5mm,下线距圆心10mm。

4、字体均为宋体。

(三)无害化处理印章

(1)长80mm,宽37mm;

(2)等边三角形,边长各45mm;

(3)长45mm,宽20mm;

(4)对角线长60mm;

(5)菱形,长轴60mm,短轴30mm。

(四)边框尺寸:内芯182mm×125mm;封面185mm×131mm;《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古铜色,《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绿色,二者均为烫金字。“屠宰技术人员”、“肉品检验人员”字样为长体宋体,2号字,“资格证书”字样为楷体,小初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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