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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0-15

施行日期:1999-10-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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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

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沈阳土地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沈土发[995]61号),对沈阳土地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同时盗用沈阳土地局名义谎称同意蓝田股份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

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还伪造了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

(二)伪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

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公司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

(三)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

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公司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中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蓝田公司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予以隐瞒,未作公司披露。

(四)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

1993年4月至10月,蓝田公司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公司已托管的内部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处罚决定

蓝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蓝田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二)对招股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此外,建议蓝田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瞿兆玉公司董事长职务。

蓝田公司和瞿兆玉、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蓝田公司和瞿兆玉、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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