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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9)第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03

施行日期:1999-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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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市(1998)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依据此《通知》精神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应适用所有在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擅自办展的,应依法处理。

二、属于符合《商品展览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展览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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