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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2

施行日期:200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务必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办法》的有关精神,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备案职责,保证《办法》的正确实施《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范围、基本要求以及审查处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它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今年6月1日起,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拒不报送备案的,备案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备案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备案机关经审查提出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及时处理。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认真依法处理。每年1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今年1至5月制定的规性文件目录,应在今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配套制度,努力探索备案工作的新办法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检查制度、通报制度等配套制度,强化备案工作责任。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问题。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听取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备案工作规律,大胆创新,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备案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止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改变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现象。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又要协调矛盾,还要对下级机关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办法》规定,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备案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要努力创造条件,推进备案工作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和科技知识学习,特别要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论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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