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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6-16

施行日期:1998-06-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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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金谷上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金谷上证原负责人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多次为亲友提供透支,最高透支额达2924.5万元。金谷上证在此过程中共获取利息58.295万元。虽该负责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金谷上证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没收金谷上证非法利息收入58.295万元。

金谷上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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