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6)经29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8-22

施行日期:199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政管理机关的助手作用,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得到巩固”列入“九五”计划的奋斗目标。这表明,实现跨世纪的未来15年的奋斗目标中,个体劳动者协会将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进行指导,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对个体经济政治领导,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是群众工作,也是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协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

二、正确行使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职能,处理好指导与领导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协会工作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听取协会工作的情况汇报,实行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大事把住、小事放开的原则,促进协会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协会按计划开展的日常业务工作,要积极支持,使协会作为社团法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关心协会的组织建设,注意选好班子,抓好骨干,特别要抓好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会员理事、大小组长等基本队伍的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过硬,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协会工作的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同时保证协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四、要认真解决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问题。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常活动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中拨付。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财政、物价部门商定提成比例,并保证按比例拨付给协会使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团体会费的通知》(工商办字(1994)第136号)的要求,按时上缴团体会费。

五、要支持协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办事,坚持民主办会。要善于发挥担任协会职务的个体劳动者代表人物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要注意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的尝试,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与社团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