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主要工种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期限表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培字37号文件关于修订各工种学徒工期限和熟练工期限的要求精神,我们对粮食部门主要工种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培字57号函复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粮食部门主要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凡我部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规定颁发后,各单位现有在厂的学徒工、熟练工学习期限已经到期或超期的,均按照粮食部门有关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
转正后的工资,一律从转正之日起计发。
附件:粮食部门主要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
注
清麦工,含粮
理工。
筛选工。
注
加工种
省、市、区如
需要建立学
可与当地
部门协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