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部对现行的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和商得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决定对与《条例》相抵触的一批劳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办政字[199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10
施行日期:1993-02-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部对现行的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和商得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决定对与《条例》相抵触的一批劳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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