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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1993]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21

施行日期:1993-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省政府1991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继续执行:1、其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取代;2、内容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3、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4、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将《福建省护林防火暂行规定》等45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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