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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01

施行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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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特此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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