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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征收办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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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63-12-05

施行日期:1963-12-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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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征收办法等问题 旅大外事处:

你处1963年10月28日(63)旅外处字第18号函收悉。经商中国红十字总会后,现就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出具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由谁出面向谁征收的问题:凡当事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由公证处出面向申请者本人征收;凡是在境外的日本人或未建交国人,一般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出面在将证明寄交本人时向本人索要(如本人不给,一般也不再追索);凡是在境外的建交国家人民,一般由外交部或外事处出面向该国驻华使、领馆征收。以上代收款项将由代收机关转交公证处。

二、各地公证处为境外建交国人出具的各项证明,请连同该外国人向我索要证明的原信和地址,寄外交部领事司转该国驻华使馆,或请有关外事处转该国驻华领事馆。各地公证处为非建交国人出具的各项证明,请寄给中国红十字总会转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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