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地震局关于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地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11-01

施行日期:1987-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地震局关于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试行)”((85)国科发成字221号文件)有关规定:“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否再分级进行奖励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自定”。现结合国家地震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从1987年起,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基层科技进步奖)。

二、基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与国家地震局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相同。即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发展研究);地震监测预报成果;推广和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科学技术管理、科技情报、计量、标准等。

三、基层科技进步奖分为四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励证书         8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5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300元

四等奖        奖励证书         200元

奖励标准  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基层一等奖执行国家地震局科技进步奖一、二等标准;基层二等奖执行国家局级三等奖标准。

基层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其科学技术水平应是国内先进,本单位或本学科领先,对推动某专业或本单位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四等奖项目应是本单位范围内优秀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对推动本单位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四等奖项目具体标准,根据科技成果的分类,参照《国家地震局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各单位可自行制定。

在获得基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中,再择优申报国家地震局级科技进步奖。

四、基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量采取限额评审办法,限额数由国家地震局规定。

五、基层科技进步奖奖金从各单位总的收入留成或事业费中支付。

六、基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组织是各单位的学术(技术)委员会,其办事机构是该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七、申请基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申报书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发。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