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示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4

施行日期:2004-05-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示 为了加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收费的监督,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目前所涉及的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公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批准机关及文号)

排污收费 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环境监察网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环境监察网页

投诉电话:6615 9820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800元/年?类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15号) 进口废物审查登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7号)

投诉电话:6615 4547

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国外向中国出口:10000美元/个合同 登记费或等值的人民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化学品进口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4]702号) 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化学品

国内从国外进口:2000元人民币/批 登记工本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布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环控[1994]332号)

国内向国外出口:2000元人民币/批 登记工本费 投诉电话:6615 4547

核安全技术审评收费

一、对核电厂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40万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财综[2003]87号) 核电厂

二、对核电厂建造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2号) 核燃料元件生产厂

三、对核电厂首次装料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每年180万元,双机组每年240万元。

四、对核电厂运行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包括9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

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他阶段不收费。

五、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由每年20万元降为每年10万元。 投诉电话:6611 1436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批准机关及文号)

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监测项目收费: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 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一)材料费。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二)水电费。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仪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四)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一)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二)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三)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一)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二)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三)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四)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投诉电话:8463 6364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