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1-01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航天模型运动的开展,加强航天模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的工作,落实《关于开展航天模型运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如航空运动协会、模型运动协会、航空模型运动协会等)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当地航天模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推广航天模型运动;组织管理航天模型竞赛;培训基层航天模型技术指导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航天模型普及活动;开展航天模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业务上接受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指导站负责模型火箭发动机等航天模型专用器材的专供,其器材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模型委员会)认可批准的产品,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销售,不得流入市场。

第四条 指导站设立在各省、自治区所属的市及各直辖市所属的区,原则上每个市、区只设一家,一般不跨越辖区开展活动。

第五条 指导站可以不另列编制,但为确保其素质和能力,无独立建制的指导站一般应设在军体校、航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站等单位。

第六条 指导站的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指导能力。

第七条 指导站应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储设施储藏模型火箭发动机,并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须呈报以下文件: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规定格式);  2.证明本单位达到标准的相关资料;  3.有关管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单位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九条 凡符合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标准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当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行使航天模型运动指导站审批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开始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指导站,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颁发证书、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指导站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总体工作计划(包括活动推广、器材购销、竞赛组织和基层培训等)抄报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站应定期将有关工作活动情况,以简报形式及时反馈给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指导站每两年复审一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终止其资格。

第十五条 指导站复评申请及评审程序与初评相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