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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9-13

施行日期:2001-09-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国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有关科研单位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返给我局。

联系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153366?5712

传 真:010?6615318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科所、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附件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略 tbd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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