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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2-01

施行日期:1987-0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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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管理局、院校、工厂、公司: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科技工作会议讨论,现予颁发执行。
                                         
根据国家科委改革科技经费拨款制度,贯彻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实施条件,特制订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的研究(试验)经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科研专项拨款经费。

第二条 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包括项目的调研论证费、旅差费、资料费,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已核准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购置费,内外部协作加工费,研究、试验(含领先试用)、测试费、计算机计时费,以及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由承担该项研究任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掌管,财务部门专项记帐和监督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经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在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条 以科研计划任务书安排的项目,成果鉴定后立即结算,填报《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表)。《决算表》必须在申报成果奖励前,报送拨款部门核销。否则,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五条 重要科技项目,因主、客观原因中途停止研究试验,应及时结算,尚未使用的经费上交给拨款部门。对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提出处理意见,待拨款部门批准后作价处理。作价经费交回拨款部门。

第六条 以科研计划任务书安排完成的项目,成果转让后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用于偿还科研投资经费(偿还额不超过总的科研投资数),另一半为本单位的收入留成。留成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为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为单位的收入和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及组织技术转让的有功人员。奖励提取额按国发(1985)7号文规定执行,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七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实行有偿制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的原则。研究单位必须按科研合同的偿还数和偿还时间,归还规定的科研投资经费。合同项目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和成果转让后的收入,全部留成研究单位,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为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为单位的收入。

第八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管理部门掌管,用于开发研究新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管理经费。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民航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民航局科委会                         
198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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