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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电网改造中对用户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计司价格函(2000)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27

施行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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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电网改造中对用户收费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请示低压线路改造对用户收取设备材料费的函》(藏价函[200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网改造中,产权属于用户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其更新改造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若用户委托电力部门购置安装,则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规定,农网改造中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凡由电力部门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统一核定。

三、城乡电网改造中的设备材料费要本着符合国家政策、用户自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更新改造用电设备和强制收取、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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