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3]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3

施行日期:2003-03-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各部门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有些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2?160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超越制定权限的;

(2)有行业或地方保护倾向的;

(3)违法增设审批环节的;

(4)有关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5)资格审查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评标专家的选择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7)有关标底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8)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9)有关规定中标人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10)有关中标通知书的发送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11)有关签订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12)违反法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

(13)有关时限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14)其他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三、清理方法

本次清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清理,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各执行机关先自行清理,逐件提出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文本一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和计委。

各级政府法制办会同同级计划等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属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由政府法制办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属部门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由制发机关自行发文修改或者废止。

四、清理的组织和清理时间

本次清理工作由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市计委牵头落实,市经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信息化办、外经贸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计委、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本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确定一名清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清理工作,并严格按下列四个阶段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工作。

动员及自查阶段?3月14日??3月22日?:全市统一部署有关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县?市?区具体落实清理工作职责,并将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报市计委?8263168?和市政府法制办?8261508?;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向同级计委、政府法制办提交清理目录、拟保留和修改的文件、清理意见表。

审查阶段?3月23日??4月1日?:计委、政府法制办审查、协调各部门的清理目录、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修改、公布阶段?4月2日??4月15日?:各部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结果要经同级计委、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清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总结报告阶段?4月16日??4月20日?:各县(市)区计委、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和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和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本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领会和严格把握《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检查,圆满完成本次清理工作任务。

附件:1、拟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2、拟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3、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