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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定定额储蓄的利率和修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指示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7-03-13

施行日期:1957-03-1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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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定定额储蓄的利率和修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指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定额储蓄”的利率标准,总行储蓄简报第89期曾提出过初步意见,供各行参考研究。兹结合部分分行所提意见进一步考虑后作如下的规定:实际存期未满三个月者,照活期利率计息;存满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者,分别照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九折计息。分行如开办“定额储蓄”其利率一律按照这一标准办理。

已经开办定额储蓄而利率不符合上述标准者,可由分行认为适当的时间决定改正,活期定额有奖储蓄仍按活期利率计算奖金。

定期储蓄提前支取的计息办法作如下变更:整存整取实际存期未满三个月者照活期利率计息,存满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者,分别照同期利率九折计息;存本取息及零存整取存满六个月者按实际存期分别照存本取息和零存整取六个月利率九折计息,未存满六个月者,均照活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的利率,一律照存入日的挂牌计算。

现章程所有“不满十天的零头天数不计息”的规定取消改为一律计息。但定额储蓄张数多,且多数存期不长,不满十天的零头天数计息数额很零星,分行如认为有困难时,亦可决定不计息。

由于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变更,原来的过期支取计息办法除不满十天的零头天数必须计息外,尚有应修改之处。希各行提出具体意见函告总行,再行研究,另作决定。至过期后可否按原到期日转期,由于原期转期的办法与现行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在利率上还有一定出入(如原订的期限短而过期的存期长),暂不作统一规定;各行目前在实际办理转期时,如新转期限的利率与过期支取的利率并无矛盾,可以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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